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7条

1. 未取得农业环境部许可证并办妥酋长国地方机关所需许可,不得种植工业大麻。 2. 条件包括:a. 取得隶属国家禁毒局、由内阁决定组成和职权的委员会安全批准,批准范围包括农业公司所有人、全体合伙人及员工;b. 申请人为依国家法律设立的农业公司;c. 品种列入实施条例清单;d. 其他实施条件。 3. 地方机关划定种植区;该区须远离其他农业区和住宅区,设围栏、监控并防止未授权进入,张贴受限农业区标识,且符合前述委员会及地方机关的安全要求。 4. 被许可人应:a. 仅在指定区域和许可面积内种植;b. 不超过许可数量并遵守标准;c. 使用许可种子;d. 从种植至收获后全生产链进行规定的定期检测和取样,确保THC不超过0.3%;e. 超标时通知农业环境部、地方机关及国家禁毒局,依第17条启动扣押;f. 遵守肥料、农药技术和监管规则;g. 与被许可人就依法生产的幼苗订立处分合同。 5. 禁止在自然生境和保护区撒播种子或种植幼苗,以防自然环境中失控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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