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和幼苗须经有关地方机关批准。 2. 跨越多个酋长国的,应取得每个有关地方机关批准。 3. 条件包括:a. 配备地方机关认可的货物追踪、运输工具监控系统,包括金属封条密封容器,并防止内容物被替换、混入其他产品、在非指定地点开启或散落;b. 运往获准从事第2条活动的实体;c. 种子或幼苗来自许可来源且品种列入实施条例清单;d. 持有国家内经联邦或地方机关认可实验室签发的THC不超过0.3%证明;e. 其他实施条件。 4. 实施条例规定审查期限、批准有效期及撤销情形。 5. 批准持有人应:a. 运输时保存农业公司种子或幼苗许可证副本及地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合法生产、种植;b. 仅在指定地点并由地方机关监督开启容器;c. 在包装或容器上清楚标注内容及数据、THC浓度、生产者、包装日期、最终目的地和收件人;d. 履行其他实施义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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