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造工业大麻产品须在工业与先进技术部批准后取得有关地方机关许可证。 2. 条件包括:a. 申请人为依国家法律设立的公司;b. 产品列入实施条例批准的产品、用途清单;c. 具有认可质量管理体系或GMP证书;d. 设内部实验室或与国家认可外部实验室订约;e. 对每批产品建立电子记录并连接第23条国家追踪系统;f. 工厂内原料接收、制造、包装、储存、废物和装运区域相互分离并符合技术标准;g. 运营前取得其他必要许可;h. 其他实施条件。 3. 加工制造中不得使THC超过0.3%,不得制造超标材料或产品,也不得用工业大麻提取化合物制造任何麻醉物质。 4. 制造设施在各制造、生产阶段接受许可机关定期检查。 5. 被许可人应:a. 不使用可能使THC超过0.3%的材料,并遵守加工制造规范、允许投入物清单及质量安全技术标准;b. 不在国内向未获许可者流通提取化合物;c. 定期向地方机关报告制造和产量;d. 定期检测原料和成品,确保THC不超过0.3%,并向许可机关及工业与先进技术部报告;e. 超标时通知许可机关和国家禁毒局,依第17条扣押相关产品;f. 履行其他实施义务。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