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10条

1. 未取得负责商业许可的地方机关许可证,不得进出口工业大麻产品。 2. 许可证依国家有关经济活动的地方立法条件签发,尤其应确定获准进出口产品的数量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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