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大麻产品进口须先取得外贸部进口许可,并满足负责酋长国相关活动的地方机关所要求的批准和条件,包括安全批准。 2. 外贸部在下列条件下签发每批产品进口许可:a. 申请人依第10条获准从事进出口活动;b. 申请人已办理商业登记;c. 持有工业与先进技术部认可实验室签发的证明,确认该批拟进口产品的THC浓度不超过0.3%;d. 工业用途进口数量经工业与先进技术部批准;e. 拟进口产品列入实施条例规定的产品和用途清单;f. 出口国出口商与国家境内申请人之间有经适当认证的有效合同;g. 持有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并经适当认证的原产地证书;h. 该批货物有有效保险;i. 备有拟进口产品标签;j.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外贸部可与有关地方机关协调,通过检查货物核实第2款条件和要求(包括运输条件),并可按情况要求补充资料、文件及国家主管机关的其他批准。 4.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审查时限、进口许可有效期及撤销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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