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大麻产品出口须先取得外贸部出口许可,并满足负责酋长国相关活动的地方机关所要求的批准和条件,包括安全批准。 2. 外贸部在下列条件下签发出口许可:a. 申请人依第10条获准从事进出口活动;b. 已办理商业登记;c. 申请人为工业企业的,持有工业许可证;d. 已取得进口国主管政府机关对进口工业大麻产品的批准;e. 持有工业与先进技术部认可实验室签发的证明,确认拟出口产品的THC浓度不超过0.3%;f. 拟出口产品与进出口活动许可证范围一致;g. 出口商与进口国工业大麻产品进口企业之间有有效合同;h. 持有外贸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i. 该批货物有有效保险;j. 备有拟出口产品标签;k.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外贸部在核实第2款条件和要求时,可按情况要求补充资料、文件及国家主管机关的其他批准。 4.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审查时限、出口许可有效期及撤销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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