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13条

依本法令取得许可者应:1. 提供采用现代技术安保和监控、并设警示标识的工业大麻种子和幼苗仓库;2. 将仓库监控系统接入国家禁毒局及有关安全机关,并确认储存区域工作人员均取得安全批准;3. 要求仓库工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核实数据准确性和储存安全;4. 提供保持种子和幼苗质量所需的适当环境和技术条件,包括:a. 维持种子质量、防止高温造成损坏或丧失活性的适宜温度;b. 在纤维、花等干燥植物材料储存区设置有效通风系统,防止霉变或损坏;c. 依认可的健康安全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阳光直射、高湿以及虫害;5. 将进口或拟出口种子与其他货物和材料分开;6. 遵守实施条例依相关活动规定的其他储存标准、规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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