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大麻种子进出口须取得农业环境部许可并办妥酋长国地方机关所需批准,包括安全批准。 2. 每批许可条件包括:a. 申请人依第5条获准从事进出口;b. 遵守农业货物进出口服务及植物检疫要求;c. 品种列入实施条例清单;d. 数量符合实施条例标准和条件;e. 进口种子附原产国证明,出口种子附农业环境部认可实验室证明,均确认THC不超过0.3%;f.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审查期限、许可有效期及撤销情形。 4. 工业大麻货物适用国家植物检疫法律;农业环境部可与地方机关协调检查货物及运输条件,并要求补充资料、文件和主管机关批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