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5条

1. 未取得农业环境部许可证并办妥有关酋长国地方机关所需活动许可,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种子进出口。 2. 许可证条件包括:a. 申请人为依国家现行法律设立的农业公司;b. 拟进出口种子品种列入实施条例批准清单;c. 进口种子仅用于地方机关指定区域及第7条第3款所述许可面积内种植;d. 申请人承诺不向未依本法令获许可者处分种子,处分合同依第15条订立;e. 提交载明全部合作方及种植、储存、分销、取样和处置机制的运营计划;f. 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