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4条

1. 本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须经许可的活动,只有在依活动种类取得许可机关许可证并满足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的规范、条件及程序后方可从事。 2. 依本法令签发许可证,不影响从事活动前取得现行法律要求的联邦或地方机关其他许可、执照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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