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28条

1. 任何具有资格者,可在知悉依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作出的决定或制裁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2. 许可机关内部设申诉委员会,其组成和工作规则由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决定。委员会应自申诉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3. 对因实施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产生的争议,未先提出上述申诉并取得决定,或者未等到法定处理期限届满的,不受理直接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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