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27条

1. 违反本法令、实施条例或实施决定者,可被处以下一项或多项行政制裁:a. 警告;b. 一万迪拉姆以上、一百万迪拉姆以下行政罚款;再次违法时罚款加倍,但不超过二百万迪拉姆;c. 暂停许可证、批准和许可,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可续延;d. 撤销许可证、批准和许可。 2. 违法者未自行消除、修复违法所致损害的,应承担消除和修复损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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