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许可机关直接履行下列职责:a. 与国家主管联邦、地方机关协调,监督本法令实施;b. 依现行立法对被许可人、种植土地、幼苗及涉及工业大麻的许可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和监督,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并在必要时与有关联邦、地方机关协调。 2. 国家禁毒局和地方警察机关各在职权范围内,对从事工业大麻种植的被许可人、种植土地和幼苗进行监管检查,以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实施条例和实施决定。 3. 实施条例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的合规要求,包括工业大麻在生产、转化、制造、营销以及产品进出口全过程中的追踪,确保工业大麻及其产品不被用于任何非法活动,也不在本身合法的活动中被非法使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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