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25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按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机制和条件向许可机关报告:1. 工业大麻种子、幼苗或产品存在缺陷;2. 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3. 有关在国家境内外召回产品的投诉或报告;4. 涉及种子、幼苗或产品的疑似欺诈、伪造、非法贸易,或者其他涉嫌违反本法令的行为。必要时,许可机关应与国家禁毒局、警察机关和地方安全机关协调,调查所收报告,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现行立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报告所涉情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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