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24条

被许可人应保存有序记录,详细载明:许可活动的规模及实施日期;工业大麻及其种子、幼苗和产品数量;进出口、制造、流通或分销的种子、幼苗或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交易机关和人员;向各实体供应或出口的数量;损坏或变质材料的清单及其销毁或安全处置日期、方法和程序。记录应依实施条例规定,自每一财政年度结束起保存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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