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23条

国家应建立工业大麻种子、幼苗和产品的全国追踪系统。内阁决定应规定:负责建立系统的机关;系统所存数据资料的来源及其登记、保存、管理、使用、流通和交换的规范与程序;获准访问系统的类别和机关,包括许可机关以及负责海关检查的联邦、地方机关;该系统与经修订的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或替代法律规定的电子系统、以及有关联邦和地方机关其他相关国家追踪系统的连接机制;并规定这些机关向内阁指定机关提供其本身或所属机构掌握资料的义务。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