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56条

1. 调解结束时各方就全部或部分争议达成和解的,调解员制作刑事调解协议,由各方及调解员签署,载明内容及被告履行对被害人义务的期限,向双方各交一份,并提交检察官批准。 2. 被告应在检察机关确定、但自协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周的期限内开始履行。 3. 被告未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主管检察官可决定依本法程序恢复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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