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解导致刑事诉讼终止,或视情况停止判决执行。 2. 刑事判决或命令成为终局后与被告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命令停止执行。 3. 和解协议经检察官批准后,不得提出异议,被告、被害人不得撤回;批准笔录具有执行依据效力。 4. 协议仅约束当事人及其设定义务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5. 不得将被告同意参加刑事调解及其中陈述作为其认罪。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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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解导致刑事诉讼终止,或视情况停止判决执行。 2. 刑事判决或命令成为终局后与被告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命令停止执行。 3. 和解协议经检察官批准后,不得提出异议,被告、被害人不得撤回;批准笔录具有执行依据效力。 4. 协议仅约束当事人及其设定义务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5. 不得将被告同意参加刑事调解及其中陈述作为其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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