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355条

1. 刑事调解在以下情形终止:(a)调解员接手前,被告、被害人或代理人以放弃、和解或支付解决争议;(b)期限内签署和解协议;(c)被告、被害人、调解员一致同意在达成和解前终止;(d)任一方向调解员或检察机关表示不愿继续;(e)调解员通知检察机关调解无效、绝无和解可能、完全不合作或一方、双方不到场;(f)期限届满且未延长。 2. 终止时,调解员应向各方返还其提交的全部材料,不得保留原件或副本,并自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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