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章程细则应确定董事报酬的计算方式,但不得超过已结束财政年度扣除折旧和公积金后净利润的10%。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规定,并依管理局相关规则,如公司章程细则允许且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未实现利润,或公司实现利润但董事利润份额少于20万迪拉姆时,可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董事支付不超过20万迪拉姆的一次性报酬;后一情形不得向同一董事同时支付报酬和费用。 3. 因董事会在已结束财政年度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细则而对公司处以的罚款,应从董事会报酬中扣除。股东大会确认罚款并非因董事会疏忽或错误造成的,可决定不予扣除。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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