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2条

1. 在不影响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任何违反本法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为或针对特定类别股东,或无视公司利益而使关联方或第三人取得特别利益的决议均无效。 2. 确认无效的判决使该决议对全体股东自始无效。 3. 董事会应在两份当地日报(至少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公布判决。 4. 无效诉讼自争议决议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受时效限制。提起诉讼不停止决议执行,但主管法院另有命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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