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3条

1. 经管理局事先批准,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于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董事会可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 2. 董事会在本法令要求的情形下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由审计师发出;必要时亦同。此时审计师应编制并公布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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