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4条

1. 除依本法令第185条因未达法定人数而延期股东大会外,应经管理局批准并依其决定所定规则和条件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同时遵守: a. 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21日前发出; b. 按管理局决定规定的通知方式发送; c. 以挂号信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现代技术方式通知股东; d. 公司应在发出会议通知当日向管理局和主管机关送达副本。 2. 通知应载明议程、第一次会议及未达法定人数时第二次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有权出席者;其依管理局规定可通过特别书面授权委托非董事人员;股东讨论议程事项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师提问的权利;各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要求;以及有权领取股息者姓名(如有)。 3. 股东大会可通过现代远程呈现技术召开,股东可据此参与讨论并表决,但须遵守管理局制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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