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70条

1. 即使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股东大会亦可解任全体或任何董事。应依本法令第143条和第144条选举新董事替代被解任者,并将选举通知管理局和主管机关。 2. 董事被解任的,自批准解任决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获提名进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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