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49条

1. 任何人以个人身份或法人代表身份,均不得同时在总部位于阿联酋的五家以上股份公司担任董事,不得在两家以上该等公司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不得在一家以上该等公司担任常务董事。 2. 违反本条第1款者在超出法定上限的公司董事会中的任职无效,并应考虑任命先后顺序;任职被宣告无效的董事应返还从公司取得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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