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50条

1. 任何董事对提交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具有共同利益或利益冲突的,应将该利益通知董事会并将声明记入会议记录;该董事不得就有关交易的决议表决。 2. 董事未依本条第1款通知董事会的,公司或任何股东可向主管法院申请宣告相关交易合同无效,或要求违规董事向公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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