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本法令第143条规定,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持有公司资本5%或以上的,可按董事人数的相同比例任命董事会代表;如任命一名董事所需比例高于上述比例,则至少可任命一名。政府应放弃与所任命董事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仍持有但不足以任命另一名董事的剩余比例,可用于表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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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本法令第143条规定,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持有公司资本5%或以上的,可按董事人数的相同比例任命董事会代表;如任命一名董事所需比例高于上述比例,则至少可任命一名。政府应放弃与所任命董事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仍持有但不足以任命另一名董事的剩余比例,可用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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