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261条

1. 占有人对所取得财产承担责任,直至返还。 2. 无权强占他人财产的人,应按强占时状态并在强占地点返还。财产被消费、毁损、遗失或灭失,无论是否因其侵越行为所致,均应返还同等物或按强占日及强占地价值赔偿,并赔偿其使用利益和孳息增益。 3. 第三人在强占人占有期间毁损该财产的,被强占人可以向强占人追偿,强占人再向毁损人追偿;也可以直接向毁损人追偿,此时毁损人不得向强占人追偿。 4. 强占人有偿或无偿处分强占财产,而该财产在受让人占有期间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被强占人可以选择向二者任一人追偿。向强占人追偿的,其处分有效;向受让人追偿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强占人追偿。 5. 后手强占人适用与强占人相同的规则。后手强占人将财产返还第一强占人的,仅其本人免责;返还被强占人的,其本人和第一强占人均免责。 6. 财产在后手强占人占有期间灭失或被毁损的,被强占人可以向第一强占人、第二强占人追偿,亦可分别向二者追偿部分数额。向第一强占人追偿后,第一强占人可向第二强占人追偿;向第二强占人追偿后,第二强占人不得向第一强占人追偿。 7.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判令强占人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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