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占财产自行发生变化的,被强占人可以选择收回该财产或取得替代物。 2. 强占财产变化至名称和性质均成为另一物的,强占人应提供替代物。 3. 强占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强占物作出增加而使其变化的,被强占人可以支付增加部分价值并取回原物,也可以要求强占人提供替代物。 4. 强占物因强占人使用而价值减少的,强占人应返还原物并赔偿价值减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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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占财产自行发生变化的,被强占人可以选择收回该财产或取得替代物。 2. 强占财产变化至名称和性质均成为另一物的,强占人应提供替代物。 3. 强占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强占物作出增加而使其变化的,被强占人可以支付增加部分价值并取回原物,也可以要求强占人提供替代物。 4. 强占物因强占人使用而价值减少的,强占人应返还原物并赔偿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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