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本法第265条的前提下,任何人,即使不具辨识能力,毁损他人财产的,如为种类物,应返还同等物;如为特定物,应赔偿其价值,并适用赔偿的一般规定。 2. 部分毁损的,致害人赔偿价值减损。减损严重的,财产所有人可以选择取得减损金额,或者放弃受损财产并取得其价值,同时适用赔偿的一般规定。 3. 经所有人许可毁损他人财产的,不承担责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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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遵守本法第265条的前提下,任何人,即使不具辨识能力,毁损他人财产的,如为种类物,应返还同等物;如为特定物,应赔偿其价值,并适用赔偿的一般规定。 2. 部分毁损的,致害人赔偿价值减损。减损严重的,财产所有人可以选择取得减损金额,或者放弃受损财产并取得其价值,同时适用赔偿的一般规定。 3. 经所有人许可毁损他人财产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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