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99条

1. 从事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与保险单义务相对应的资金中扣除任何部分,用作向股东或被保险人分配股息,或支付超过其已签发保险单义务的任何金额。股息分配仅限于精算师在完成本法令第98条所述检查后于报告中确定、并经中央银行批准的剩余资金。 2. 为适用本条规定,在不影响本法令第86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国家境内外的资金可视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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