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98条

1. 董事会依本法令发布的法规,应规定关于本法令第97条所述评估及检查结果的“精算师报告”须包括的数据。 2. 保险公司应在本法令第97条所述检查及评估结束后三(3)个月内,向中央银行提交精算师报告副本,并附: a. 检查日有关公司在国家境内外订立的有效保险单清单;业务由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的,清单仅限于在国家境内订立或履行的保险单; b. 负责有关公司管理之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已向精算师提供编制正确报告所需的一切数据和信息。 3. 本条第2款所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可给予有关公司提交精算师报告的额外期限,但不得超过四十五(45)日。 4. 中央银行确认精算师报告未反映保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可要求由其指定的精算师重新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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