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97条

1. 从事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由精算师按季度检查该类保险的财务状况,并评估其未偿义务价值。 2. 评估应分别涵盖有关公司在国家境内外订立的全部保险业务。业务由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的,评估仅限于合同在国家境内订立或履行的业务。 3. 保险公司拟检查其财务状况以确定向股东或被保险人分配利润的比例,或拟公布该财务状况时,均应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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