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80条

1.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与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 2. 在本法令发布前已获许可经营本条第1款所述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继续运营。 3. 本条第2款所述公司应遵守下列管控要求: a. 在技术、财务、技术系统、行政和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技术、行政、财务系统及人员方面,将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与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完全分离,但有关公司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除外; b. 按合并基础,以及按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与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分离的基础,编制本法令及董事会指示、决定要求的全部财务报告和报表。 4. 尽管有本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可作出决定,要求保险公司依本条第1款调整状况;亦可决定允许该等公司继续经营两类保险,但禁止签发同时包含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及资金积累业务的新保险单,并须遵守中央银行为此制定的管控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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