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68条

1. 中央银行应设立名为“持牌金融机构登记册”的电子登记册,载明持牌金融机构名称、相关资料及其变更。董事会应作出决定,规定登记规则及条件。机构许可决定及其任何变更应刊载于官方公报。该登记册应发布于中央银行官方网站。 2. 持牌金融机构名称登记前,不得开始任何须经许可的金融活动。 3. 本条第1款所述登记费及许可费收入,应存入中央银行特别账户。董事会应作出决定,规范该账户运作及资金支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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