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及保险、再保险公司应采取公众股份公司形式,但其设立法律或法令允许其他形式的除外。外国银行分行、专业银行以及在国家境内运营的外国保险、再保险公司分行,可依董事会规定的规则及条件免受本款约束。 2. 其他金融机构可依董事会规定的规则及条件采取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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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及保险、再保险公司应采取公众股份公司形式,但其设立法律或法令允许其他形式的除外。外国银行分行、专业银行以及在国家境内运营的外国保险、再保险公司分行,可依董事会规定的规则及条件免受本款约束。 2. 其他金融机构可依董事会规定的规则及条件采取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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