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67条

1. 非依本法令取得许可的银行,不得在其营业名称或广告中以任何语言、任何可能使公众误解其业务性质的方式使用“银行”“Masraf”或其派生、类似表述。 2. 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 a. 外国货币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 b. 为维护银行利益而设立的任何联合会或协会; c. 中央银行豁免的任何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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