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65条

1. 中央银行可对授予任何持牌金融机构的许可施加条件或限制,也可变更或取消已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2. 在作出本条第1款所述决定前,中央银行可要求有关持牌金融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就决定理由提出意见。 3. 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附理由的决定正式通知持牌金融机构。通知应包括: a. 决定内容; b. 决定理由; c. 决定生效日期; d. 告知有关机构有权依本法令向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申请,对决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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