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57条

1. 新纸币和硬币应依载明其面额及数量的董事会决定投入流通;该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发布,并通过适当媒体向公众公告。 2. 经董事会批准,中央银行可按面值付款,将任何面额纸币、硬币退出流通;该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发布,并通过适当媒体向公众公告。 3. 本条第2款所述退出决定应规定兑换期限,该期限自决定在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3)个月;必要时可缩短至十五(15)日。 4. 在本条第3款所述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兑换的纸币和硬币,不再为法定货币且不得流通;但其持有人有权自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十(10)年内在中央银行按面值兑换。十年期满仍未兑换的纸币和硬币应退出流通,其价值计入中央银行账户。 5. 依本条第4款退出流通的纸币和硬币,由中央银行依其相关指示销毁。 6. 中央银行无义务偿付任何遗失或被盗纸币、硬币的价值,亦无义务接受或兑付伪造纸币、硬币。 7. 对符合中央银行规定要求的破损、残缺或有瑕疵纸币和硬币,中央银行应向持牌金融机构补偿其价值;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出流通,不向持有人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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