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56条

1. 董事会应确定中央银行买卖贵金属纪念币及纪念钞的条件。 2. 中央银行可依董事会规定的规则及条件,为任何有此意愿的主体发行纪念货币。 3. 董事会应确定贵金属硬币的面额、成色、重量、尺寸、允许偏差及一切其他规格,以及每一面额的铸造数量。 4. 中央银行应就本条所述铸造、印制以及与纪念货币及有关印版、模具的铸造、印制和保管有关的一切事项作出必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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