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55条

1. 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应采用董事会决定的面额、设计、规格及特征,并载有主席的正式签名。 2. 董事会应确定硬币的重量、成分、混合比例、允许偏差及一切其他规格,以及每一面额的铸造数量。 3. 中央银行应就本条第1款所述纸币印制、本条第2款所述硬币铸造,以及与该等纸币、硬币及有关印版、模具的印制、铸造和保管有关的一切事项作出必要安排。 4. 中央银行应发布数字形式货币的形式、设计和规格、持有条件及管控要求,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特征。 5. 中央银行应在官方公报发布依有关规格、设计及一切其他特征发行纸币和硬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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