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27条

1. 董事会成员获任命时,应申报可能与其董事会成员身份冲突的利益。成员在中央银行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中具有个人利益的,应在讨论前披露该利益,在讨论时退出会议,并依董事会发布的行为准则及治理规则,不参与相关表决。 2. 中央银行每一雇员或代表均应向其经理或直接主管披露可能与其履职发生冲突的任何利益,且不得参与与此有关的意见交换、决定或措施。 3. 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及咨询理事会每一成员,以及中央银行聘用的专家、技术人员或学者,均应披露可能与其履职冲突的任何利益;在适用情况下,不得参与就此发表意见或作出决定、采取行动。 4. 董事会应制定中央银行雇员及代表的行为准则,以及披露、合规和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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