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28条

1. 中央银行可与国家监管机关、国家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内有关监管机关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提供协助并交换信息,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请求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及法规; b. 请求基于互惠原则提出; c. 请求不与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要求相冲突。 2. 中央银行可与有关监管机关协调合作,并依适用法律,对在国家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内运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行使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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