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26条

1. 董事会任何成员、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及咨询理事会任何成员、中央银行任何雇员或代表,以及中央银行聘用的任何专家、技术人员或学者,除依本条第3款披露外,不得披露任何机密信息。成员资格、服务或职能终止后,该禁令继续有效。 2. 机密信息包括本条第1款所述主体因其职位或履职而获得、且尚未通过官方或合法渠道向公众提供的一切信息。 3. 在不影响本法令第28条的前提下,如法律或司法机关允许或强制披露,或披露对象为国家境内外或金融自由区内的机关和实体,机密信息可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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