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法令设立名为“申诉及上诉委员会”的独立委员会。内阁应根据董事会提议作出决定,规定委员会组成、任期、职责以及与申诉和上诉裁决有关的一切程序和规则,包括应付审理费。 2. 委员会组成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法官,以及两名具备委员会工作相关事项专业能力的专家。 3. 董事会提名的委员会成员不得为董事会成员,亦不得在中央银行或任何持牌金融机构任职。 4. 委员会主席或任何成员不得与争议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系;如存在,应予披露,并应临时任命另一名成员审理所提交争议。 5. 除一般性法规、指令、指示、政策及监管和监督决定外,委员会对针对中央银行依本法令作出的任何决定、程序及措施之申诉和上诉享有唯一、专属管辖权。为行使权力,委员会可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行动: a. 要求任何主体到委员会出席,以提交和审议任何证据、证词、信息或陈述; b. 经宣誓听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证人证词; c. 委托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专家,就争议相关任何事项提供意见; d.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并发布指令,以履行职责。 6. 委员会就申诉或上诉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仅可自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应上诉人请求,如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有真实依据且执行委员会决定将产生不可逆后果,可在其就实体事项作出裁决前暂停执行委员会决定。 7. 对依本条属于委员会管辖的决定,未经先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上诉并由其视情况裁决,联邦最高法院不予受理。 8. 委员会决定驳回或不予受理申诉、上诉的,可对申请人处以不超过十万(100,000)迪拉姆罚款。 9.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在就争议作出决定前暂停执行被申诉或上诉的决定。 10. 自有关方获通知之日或确定证明其知悉决定之日起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后,委员会不予受理对该决定的申诉或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