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66条

1. 符合第157条第2款任一指定条件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参与者,知悉下列事件在国家境内、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发生时,应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时间通知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有关监管机关及中央银行: a. 被纳入处置; b. 提交宣告其破产或清算的申请; c. 作出宣告其破产或清算的判决; d. 参与者的所有者、股东或管理层作出自愿清算声明。 2. 未在所需期限内通知有关事件的参与者,在下列情形下不构成违法: a. 已采取合理措施遵守本条第1款;或 b. 在参与者依本条须通知运营者或结算机构之时,本条第1款所述机关和实体已知悉有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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