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65条

1. 除本法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令不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a. 与输入符合第157条第2款任一指定条件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转移指令有关的基础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利益、优先权、义务或责任; b. 中央银行依本法令第142条、第143条采取的任何处置程序或措施,或有关上述权利、所有权、利益、优先权、义务或责任的调查、法律程序或救济。 2. 本条第1款不得解释为要求: a. 撤销有关基础设施运营者依据其违约安排或以其他方式完成的任何净额结算; b. 撤销参与者发出并已输入有关基础设施的任何转移指令;或 c. 逆转依有关基础设施运营规则完成的支付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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