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及保险业务法令

第161条

1. 董事会应发布法规,规定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指定基础设施之违法类型和相应处罚。下列情形视为违反有关条款和条件: a. 违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相关结算规则、程序; b. 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未依中央银行要求提供信息或文件; c. 不遵守中央银行决定、指令,或未采取中央银行认为使基础设施符合其标准所必需的特定行动; d. 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未报告依据违约安排针对参与者采取的任何行动; e. 参与者未将宣告其破产或进入清算的判决通知基础设施运营者、其结算机构及中央银行; f. 未依本法令第154条、第155条取得许可而运营基础设施; g. 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其结算机构未在指定期限内遵守中央银行或其他政府实体提出的违约相关要求; h. 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将任何参与者破产或清算判决通知中央银行; i. 向中央银行提供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 j. 在与特定基础设施有关的登记簿或文件中作不正确记录,或导致该记录被修改、删除或涂销; k. 中央银行认为构成违法的其他清算、结算或零售、批发支付业务相关行为。 2. 中央银行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纠正本条第1款所述违法,并依本法令第168条确定和解及相关处罚、罚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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