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符合本法令第157条第2款任一指定条件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的下列交易,均为最终、不可撤销且不可逆转: a. 从参与者账户转出或向其账户转入资金; b. 清偿支付义务; c. 清偿转让记账证券的义务或实际转让该等证券。 2. 本条第1款所述交易之任何转移或结算,不得依法院判决、命令或法律被取消、撤销、退还、逆转、停止或更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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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符合本法令第157条第2款任一指定条件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的下列交易,均为最终、不可撤销且不可逆转: a. 从参与者账户转出或向其账户转入资金; b. 清偿支付义务; c. 清偿转让记账证券的义务或实际转让该等证券。 2. 本条第1款所述交易之任何转移或结算,不得依法院判决、命令或法律被取消、撤销、退还、逆转、停止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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