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应发布其认为适当的法规、指令、规则、指引及行为准则,以实施本法令第四部分并实现中央银行目标、履行其职能。为此,董事会可发布: a. 与中央银行依本法令第154条、第155条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者、其结算机构或参与者颁发的许可有关的法规、条件及规则; b. 与依本法令第157条、第158条指定、监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测其运营并对参与者执行合规要求有关的法规、规则及标准。 2. 中央银行可一般性或个别性地豁免其许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者、其结算机构或参与者,使其不受中央银行发布的任何法规、指令、规则、指引及控制措施的全部或部分规定约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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